问: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则在预扣预缴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则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终不需要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这两种“应税所得”的收入额不同、扣除费用不同、适用税率不同,最终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不同的。这正是朋友们纠结的地方。
一种观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你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熊建明以专利技术入股及转让股权过程中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熊建明以其专利技术使用权向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权所得万元(0×10%)和向该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万元(×18.%-),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上述所得以股权形式取得且税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你局确定。”
国税函〔〕号明确,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后者已失去了对原有专利技术的控制,应当属于个人转让其他财产(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
两种观点谁对谁错?我查了几大税务网站和财税软件,都显示国税函〔〕号继续有效,但在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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