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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说税丨买卖双方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1-29 15:07:58

quzhishuoshui

曲直说税

第二期

买卖双方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是否有效?

PART01

案情简介

年10月29日,东方公司与被告钟某菊等53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由东方公司拍卖被告钟某菊等53人所有的房产.4平方米(有房本)等房屋;合同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明确约定,关于标的交易、确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年11月20日,东方公司与原告康某军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原告康某军以.00元竞得案涉房屋,第五条约定:买受人须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拍卖人不负责移交标的。委托人负责移交标的。年6月21日原告康某军将成交价款转入东方公司账户,被告向原告移交了全部交易房屋。截止至今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康某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东方拍成字[]第()《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菊等53人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延期交房所产生的损失暂定2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4、由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东方拍成字[]第()《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康某军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三、驳回原告康某军其他诉讼请求。

PART02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钟某菊等53人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关于标的交易、确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明确表明案涉房院售出后在交易、确权、过户这三个阶段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康某军与东方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基于《委托拍卖合同》而订立,且第5条约定“买受人须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经明确过户须由康某军自行办理,依据《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案涉房院当时的意思表示、案涉房院拍卖价款等多方面因素能够综合认定上诉人康某军购买案涉房院应承担房屋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各项税赋征收的对象,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03

律师提示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征税依据,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相应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作为法定的税收要素,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由买受方承担相关税费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律师认为即便买受人代转让人缴纳了税款,税务局出具的缴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依然为转让人。其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该合同不是在对方胁迫、威逼之下签订的,只要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关于税费转嫁条款的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的条款,不改变法定的税费承担主体,但税费约定条款有效。

PART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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