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是一篇很短的文章,只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读文件时对文件目的的思考和解读是如何指引文件的适用的,文章的起点来源于中国税法下的两个概念区别:
个人在公开市场买卖股票暂免征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征税。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法说起,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财产转让所得是需要征税的,也因此可以简单的推导出个人的股权转让是要征税的,同时,如果没有特殊的免税规定,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也应该征税,适用的税率应该是20%。
那么,什么情况个人转让股票不征税?必然是需要根据免税的规定来进行分析的,免税的内容是对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说了对限售股要征税,问题就出现了。“限售股”的含义是什么,限售股中是否会包括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可以免税的股票?
在这个意义上,就需要解释为什么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而对股票转让不征税?前者是基于税法的规定,后者则是历史上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特殊免税,也就是因为要鼓励证券市场而出台的税收规则。也因此,如果取得的时候是股权,而转让的时候是股票,这个时候理论上是应该要征税的,因为不在免税的范畴中。深入的去想,限售股要征税的逻辑还包含了,大量的股权变成股票都是在上市或者交易的过程中,从流动性很弱的股权变成股票本身产生了大幅增值,对这样的增值不征税其实是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于是,对限售股征税本质上是要对流动性溢价征税。
基于这个理解,就可以回来解读财税()70号文中应当征税的限售股问题了。答案是,如果个人取得的财产本身就是股票,无论支付成本方式怎样以及是否限售,那么在转让时就不应该征税(免税),如果个人取得的财产在取得之后经历了股权到股票的变化,后续的限售股转让本质上包含了流动性溢价,就应该征税。
有另一个问题没有讨论的就是,我们认为限售股实际上包含了对权利的限制,因此是法定还是约定限售股,在取得时能不能作为所得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容后再议。
下面是一个例子,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中取得的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问题是转让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的简要回答如下:
文件百读,各有各的读法,但是立法的目的和基础仍然是理解文件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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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根据财税〔〕70号,限售股包括以下:
a)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股改限售股);
b)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新股限售股);
c)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d)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e)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f)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g)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h)其他限售股。
[2]参照财税()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以下:
a)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b)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c)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d)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e)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f)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g)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h)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i)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j)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k)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l)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本文作者
叶永青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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